推遲利潤的實現獲取貨幣的時間價值並不是固定資產稅務籌劃的目的。在進行稅務籌劃時,還必須根據不同的企業或者企業處於不同的狀態下采用不同的對策。
盈利企業:盈利企業當期費用能夠從當年的所得稅前扣除,費用的增加有利於減少當年企業所得稅,因此,購置固定資產時,購買費用中能夠分解計入當期費用的項目,應盡可能計人當期費用而不宜通過擴大固定資產原值推遲到以後時期;折舊年限盡可能縮短,使折舊費用能夠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得到稅前扣除;選擇折舊方法,宜采用加速折舊法,因加速折舊法可以使折舊費用前移和應納稅所得額後移,以相對降低納稅人當期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虧損企業:由於虧損企業費用的擴大不能在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前得到扣除,即使延續扣除也有5年時間的限定。因此,企業在虧損期間購置固定資產,應盡可能多地將相關費用計人固定資產原值,使這些費用通過折舊的方式在以後年度實現;虧損企業的折舊年限可適當延長,以便將折舊費用在更長的周期中攤銷;因稅法對折舊年限隻規定了下限沒有規定上限,因此,企業可以做出安排;折舊方法選擇應同企業的虧損彌補情況相結合。選擇的折舊方法必須能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稅前彌補的虧損年度的折舊額降低,因此,企業虧損期間購買的固定資產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處於減免所得稅優惠期內的企業,由於減免稅期內的各種費用的增加都會導致應稅所得額的減少,從而導致享受的稅收優惠減少,因此,企業在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期間購買的固定資產,應盡可能將相關費用計人固定資產原值,使其能夠在優惠期結束以後的稅前利潤中扣除;折舊年限的選擇應盡可能長一些,以便將折舊費用在更長的周期中攤銷;折舊方法的選擇,應考慮減免稅期折舊少、非減免稅期折舊多的折舊方法。把折舊費用盡可能安排在正常納稅年度實現,以減少正常納稅年度的應稅所得額,降低企業所得稅負擔。